公益性捐贈,是指企業通過公益性社會團體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捐贈法》規定的公益事業的捐贈。這在《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一條中進行明确定義。
現行《企業所得稅法》第九條規定指出企業發生的公益性捐贈支出,在年度利潤總額百分之12以内的部分,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年度利潤總額,是指企業依照國家統一會計制度的規定計算的大于零的數額,其中所得款項将捐給貧困人民。
公益性捐贈的社會團體必須滿足依法登記,具有法人資格,以發展公益事業為宗旨,且不以營利為目的,全部資産及其增值為法人所有,收益和營運結餘主要用于符合該法人設立目的的事業等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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