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賃房屋被賣能繼續承租。承租人與出租人簽訂的租賃合同在先于出租人與房屋的買受人簽訂的買賣合同,在出租人将租賃房屋出賣之前,承租人已經享有了對租賃房屋的使用權。則租賃房屋的買受人在決定購買該租賃房屋之時便已經知道租賃房屋的租賃情況,其應當接受房屋當前的租賃狀态,繼續履行原出租人與承租人簽訂的租賃合同。
【法律依據】
《合同法》
第二百二十九條,租賃物在租賃期間發生所有權變動的,不影響租賃合同的效力。
第二百三十條,出租人出賣租賃房屋的,應當在出賣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條件優先購買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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