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施企業破産必須首先安置好企業職工。破産企業所在地的市或者市轄區、縣人民政府應當采取轉業培訓、介紹就業、生産自救、勞務輸出等各種措施,妥善安排破産企業職工重新就業,并保障他們在重新就業前的基本生活需要。
政府鼓勵破産企業職工自謀職業。對自謀職業的,政府可以根據當地的實際情況,發放一次性安置費,不再保留國有企業職工身份。一次性安置費原則上按照破産企業所在市的企業職工上年平均工資收入的3倍發放,具體發放标準由各有關市人民政府規定。
破産企業職工失業期間,依照《國有企業職工待業保險規定》享受失業保險待遇。失業保險期滿無法重新就業的職工,符合社會救濟條件的,由當地民政部門按照規定發給社會救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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