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制是刑法規定的一種量刑種類。管制是對罪犯不予關押,但限制其一定自由,依法實行社區矯正。
判處管制的罪犯仍然留在原工作單位或居住地工作或勞動,在勞動中應當同工同酬。管制的期限為3個月以上2年以下,數罪并罰時不得超過3年。
《刑法》第39條的規定,被判處管制的犯罪分子,在執行期間,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1)遵守法律、行政法規,服從監督;
(2)未經執行機關批準,不得行使言論、出版、聚會、結社、遊行、示威自由的權利;
(3)按照執行機關的規定報告自己的活動情況;
(4)遵守執行機關關于會客的規定;
(5)離開所居住的市、縣或者遷居,應當報告執行機關批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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