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要約的撤回
要約的撤回是指要約人在發出要約以後,未達到受要約人之前,宣告取消要約。
根據要約的形式約束力,任何一項要約都是可以撤回的,隻要撤回的通知先于或同時與要約到達受要約人,便能産生撤回的效力,視為要約人未發出要約。
(二)要約的撤銷
要約的撤銷是指要約人在要約到達受要約人并生效以後,将該項要約取消,從而使要約的效力歸于消滅。
由于撤銷要約時要約已經生效,因此對要約的撤銷必須有嚴格的限定,如果因為撤銷要約而給受要約人造成損害,要約人應負賠償責任。
【法律依據】
根據《合同法》第17條規定,要約可以撤回。撤回要約的通知應當在要約到達受要約人之前或者與要約同時到達受要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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