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失業人員與用人單位終止或解除勞動關系之日起60天以内,必須到本人戶口所在縣市區的失業保險經辦機構進行失業登記。
2、辦理失業登記時應攜帶下列材料:本人《居民身份證》、戶口簿及身份證複印件一張;本人免冠一寸照片三張;本人失業前所在單位出具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證明,省級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材料;失業職工從辦理申領失業保險金手續後的次月起,就可按月持本人《失業證》、《居民身份證》,到本人戶口所在城鎮勞動部門領取失業保險金。
3、區(縣)勞動局失業保險機構接到失業人員檔案後,依據其檔案記載和當地政府有關規定核定失業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限及标準。
更多精彩资讯请关注tft每日頭條,我们将持续为您更新最新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