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住房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維修基金管理辦法》文件第五條規定:商品住房在銷售時,購房者與售房單位應當簽定有關維修基金繳交約定。購房者應當按每平米房屋銷售成本價格2-3%的比例向售房單位繳交維修基金。
2、《住房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維修基金管理辦法》文件第五條還規定:維修基金收取比例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房地産行政主管部門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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