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期滿辭退員工的補償分三種情況:
1、用人單位不續簽,應該支付經濟補償金,每年支付1個月本人工資;
2、新勞動合同約定的條件低于原勞動合同,勞動者不續簽的,也應該支付經濟補償金;
3、新勞動合同等于或高于原合同的條件,勞動者不續簽的,無經濟補償金。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标準向勞動者支付。
《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标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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