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師的權利和義務的關系:
第一點:教師的權利和義務是統一的,不可分割的。沒有無權利的義務,也沒有無義務的權利,權利和義務的統一有兩種含義,一是法律關系一方面權利和義務的統一;二是法律關系雙方權利和義務的統一。法律在賦予法律關系主體權利的同時,必須要規定其應履行的義務。這種權利和義務是相應的,無此輕彼重或此重彼輕之分。
第二點:在不同場合下,教師的權利和義務是互相交叉的,并可以相互轉化。權利和義務不是絕對的,有時權利也是義務。例如《教師法》規定:教師有“指導學生學習和發展,評定學生的品行和學業成績”的權利。這一項權利,實際上也是教師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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