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日。依據《個體工商戶條例》第九條規定,機關對申請材料依法審查後,按照下列規定辦理:
1、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當場予以登記;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要求的,當場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内容;
2、對申請材料的實質性内容進行核實的,依法進行核查,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予以登記的決定;
3、合個體工商戶登記條件的,不予登記并書面告知申請人,說明理由,告知申請人有權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提起行政訴訟。
予以注冊登記的,登記機關應當自登記之日起10日内發給營業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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