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法律上來講,分手協議是無效的。分手協議的法律效力是很難被法院認可的。隻是為了擺脫同居關系或戀愛關系而簽署的一種協議,法律上沒有明确的規定。
但是男女雙方為擺脫同居關系簽署的分手協議仍具有較大的現實意義及解決雙方糾紛的功能型。
需要有真實的意思表示且雙方是自願簽訂的。
【法律依據】
《合同法》第二條的規定,婚姻、收養、監護等有關身份關系的協議,适用其他法律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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