封面新聞記者 黃勇
我們大緻介紹了清朝縣衙機構的構成及各自生财有道的背景後,回轉頭來再看這份《簡州正堂翁敬奉上憲準立增減規條以益合州紳糧庶民》文檔。
簡州知州之所以出台這份打官司收費标準文件,目的不外乎兩個:一,提高訴訟費用,讓老百姓不要打官司,穩定社會秩序;二,規範訴訟費用,遏制執法人員亂收費現象。
那麼,到底是哪個目的呢?
簡州出台這份打官司收費标準的目的是什麼?
《簡州正堂翁敬奉上憲準立增減規條以益合州紳糧庶民》文檔。
我們在宣講聖谕專題中,說到康熙帝的“聖谕十六條”,裡面第三條是“和鄉黨以息争訟”,就是告誡老百姓要和睦相處,不要惹官司。
在很多家族的族譜中,也有“息訴訟”的族規族訓,要求族人不要去打官司,打官司對家族影響很壞,對個人、家庭也是巨大的傷害。很多家庭為了打官司,鬧得出賣田産,甚至家破人亡,後面我們在說地契買賣時會再說。
所以,作為為政一方的“父母官”,其職責之一也是努力勸導老百姓盡量息訟,不要打官司。對一些小糾紛,隻要去找村裡老實公道并有威信的人評評理,就可以解決了,千萬不要随意到衙門進行控告。
所以,簡州知州頒布這份打官司收費标準,如果是為了這個目的而提高訴訟費用,以此穩定社會秩序,似乎也說得過去。
但是,我們應該注意到,這份收費标準出台的時間是同治12年(1873),處于清朝的晚期。
這個時候的清朝社會,開始出現動蕩不安的局面,各種案件層出不窮,縣衙執法人員胡作非為成風,魚肉百姓,百姓苦不堪言,深受其害。
民間有種說法叫“官府衙門八字開,有理沒錢别進來”,老百姓一旦進入打官司程序,就不得不把錢往外面掏,各個環節都要受到敲詐勒索,填不滿的坑。
所以,相比而言,簡州這份打官司收費标準的出台,用以規範訴訟費用,遏制執法人員亂收費現象的可能性更大,也更符合現實。
晚清時的貨币與現在的貨币比值情況是怎樣的?
那麼,如果一個人要打民事官司的話,按照這份收費标準,他要給出多少錢呢?
我們先來了解一下當時的貨币與現在貨币的比值情況,因為這份收費标準裡是以“文”為單位的,了解清楚後,才有更直觀的感受。
古代銀子的單位為“兩”,這個“兩”不是現在50克的概念,當時實行的是16進位制,1斤為16兩,約等于596.8克,1兩為37.301克。不過,一般來說,那時的“一兩”可以看做大約40克。
正常情況下,一兩銀子可換到1000-1500文銅錢,這裡我們按一兩銀子換1000文銅錢計算。1000文銅錢就是古代通常說的一貫錢、一吊錢。
最近的國際銀價大約在16元人民币/克,那麼,一兩銀子相當于640元,一文銅錢相當于0.64元。但在晚清時期,一文錢換成現在又是一塊多錢。
簡單粗暴一點,考慮到通貨膨脹的因素,我們按一文錢等于現在一元錢來說。
算筆細賬,清朝一般老百姓打官司真的打不起
回到打官司的話題上來,如果這人不找訟師,啥事都親自去跑,一切都按正常程序進行,第一個掏錢的地方,就是給代書人。代書人寫詞狀格式,給80元代筆費,還不算多。
詞狀寫好了,遞交給官署,官署受理,放告、挂号費50元,不多,也能接受。
呈詞,就是這人打官司的原由文書,和詞狀不同。如果自己寫,倒還不用出錢,如果讓代書人寫,就得給320元,被告也得給260元。代書人這相當于是原告、被告通吃。
呈詞寫好了,傳遞上去,他還得給480元。錢開始出得多了,但咬咬牙,也沒啥。
官署受理了他的官司後,要派人來跑這個案子啊,好,差役接手,原告、被告先各給3600元。
這個錢就有點多了,不想打官司了?不好意思,程序都走到這一步了,晚了,必須打下去。
要開庭審理了,差役得傳喚原告、被告去出庭,對不起,各家再給600元。
接下來開庭審理了,開庭費,4000元!不交也得交,衙門不是想進就進,想出就出的地方,不然也太不拿大清律例當回事了。
如果覺得打官司太耗錢,不想打了,那好,經過調解,雙方達成和解協議,請交調解費5000元。
如果官司就此打住,這人前後差不多就要花掉1.4萬元的各種訴訟費用。即使換成現在,一般老百姓承受起來也有點吃力。
如果不願和解,堅持往下打官司,這人就繼續掏腰包。
如果的确是被告理虧,要傳喚被告去縣署接受懲罰,原告得給錢,給多少?收費标準規定貧苦者隻出2400元。如果不是貧苦者呢?那肯定就是讨價還價了,但可以肯定的是,比2400元多得多。
差役到鄉下去傳喚被告,該輪到被告出錢了。要給差役飯食錢,根據路程遠近分為3等:40裡内,600元;80裡,900元;100裡,1200元。
此前我們講到《海公大紅袍全傳》中,被告張老兒被差役傳喚,張老兒想看看傳票,但兩個差役不敢,叫張老兒給錢。經過讨價還價,張老兒最終給出五錢銀子(相當于500元)才了事。
差役傳喚人,一般至少兩個,被告的負擔該有多重?小說裡的張老兒算是負擔得輕的了。
如果官司是涉及地界糾紛、盜竊案之類的,需要派胥吏下鄉勘界限、驗盜口,标準是:50裡,原告、被告雙方各給不超過800元;50裡以上的,雙方各給不超過1000元。
胥吏不可能一個人下鄉,總得至少帶一個差役吧,差役的錢,也得按收費标準給。
胥吏勘明後,出具具有法律效力的結論,雙方還要各給不超過2000元。
案件進入複審階段,原被告雙方再給400元複審費。案件了結,雙方再各給800元。
如此一來,不管最後官司打赢了還是輸了,這人的訴訟費用至少要用去兩萬元。而這兩萬元,還隻是明文規定的收費,不包括自己的住宿費、交通費、餐飲費等。
衆所周知,古代是人情社會,“有理沒錢莫進來”,原告、被告要想打赢官司,每個環節不去私下勾兌、打通關節嗎?錢給少了,好意思拿得出手?
所以,簡州這份打官司收費标準,背後是一張血紅的大口,誰隻要沾上官司,無論原告、被告,都可能會被狠狠咬上幾口,不死則傷,沒有真正的赢家。
康熙帝在“聖谕十六條”中告誡老百姓不要涉入訴訟,那真的是金科玉言,敦敦教導啊!
【下期看點】
在勸導老百姓息訟的理由中,其中有一條是容易被訟師唆使,訟師這一職業是怎樣産生的?中國曆史上第一個訟師是誰?請看“四川發現·塵封的鄉檔(17)”。
特别鳴謝:
劉德忠先生,成都市龍泉驿區檔案局(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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