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車過期一個月可以審。按照《機動車登記管理辦法》第四十七條第四款規定,車輛未按照規定期限進行安全技術檢驗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處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罰款,繳納罰款後才可以進行年檢。也就是說,并沒有可以過期多久的問題,無論是超過截止日期1個月還是1天,都是違法的。
《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十六條有關規定:機動車應當從注冊登記之日起,按照下列期限進行安全技術檢驗:
一、營運載客汽車5年以内每年檢驗1次。超過5年的,每6個月檢驗1次。
二、載貨汽車和大型、中型非營運載客汽車10年以内每年檢驗1次。超過10年的,每6個月檢驗1次。
三、小型、微型非營運載客汽車6年以内每2年檢驗1次。超過6年的,每年檢驗1次;超過15年的,每6個月檢驗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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