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能查違法犯罪記錄。違法犯罪記錄及無犯罪記錄證明是公安機關内部掌握的情況,對個人一概是不出具的。國家行政、司法機關政審、調查或企事業單位重要崗位人員任用需要調查了解的,應由需要單位派人持有效證件及單位介紹信到公安派出所開具,對個人一律不予出具。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五條
犯罪的時候不滿十八周歲,被判處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應當對相關犯罪記錄予以封存。犯罪記錄被封存的,不得向任何單位和個人提供,但司法機關為辦案需要或者有關單位根據國家規定進行查詢的除外。依法進行查詢的單位,應當對被封存的犯罪記錄的情況予以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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