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商标權罪是指我國刑法所規定的,違反商标法規,侵犯他人注冊商标專用權,破壞商标管理制度,危害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情節嚴重的行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标法》第五十二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均屬侵犯注冊商标專用權:
(一)未經商标注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
(二)銷售侵犯注冊商标專用權的商品的;
(三)僞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冊商标标識或者銷售僞造、擅自制造的注冊商标标識的;
(四)未經商标注冊人同意,更換其注冊商标并将該更換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場的;
(五)給他人的注冊商标專用權造成其他損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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