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
第九十三條規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經過勘驗、檢查現場的交通事故應當在勘查現場之日起10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認定書。對需要進行檢驗、鑒定的,應當在檢驗、鑒定結果确定之日起5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認定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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