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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調崗不同意怎麼辦

知識 更新时间:2025-04-28 11:04:01

  根據相關法律的規定,用人單位可以在符合勞動法規定并且可以根據勞動者的工作需要和工作能力調整崗位,要是勞動者對于調崗有異議的話,用人單位是應該要拿出證據證明調崗是具有充分理由的,要是因為勞動者工作态度或者是能力不能勝任原崗位的話,用人單位是有權調整的,勞動者不同意調崗,故意不執行的,用人單位是有權根據公司的規章制度或者是勞動法的相關規定與勞動者解除合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1、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2、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3、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緻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内容達成協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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