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婚姻法房産分割有以下規定:
1、房産屬于婚前個人财産的,根據《婚姻法》第十八條規定,一方的婚前财産,為夫妻一方的财産。
2、房産屬于夫妻共同财産,《婚姻法》第三十九條規定,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财産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财産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3、房産屬于贈與的,《婚姻法》第十八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财産:第三項,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确定隻歸夫或妻一方的财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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