販毒,無論數量多少,都應當追究刑事責任,予以刑事處罰。販毒是根據毒品的品種和數量來定罪量刑的,最高可判處死刑。
根據《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條規定:
1、走私、販賣、運輸、制造鴉片不滿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滿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2、走私、販賣、運輸、制造鴉片二百克以上不滿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滿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數量較大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3、走私、販賣、運輸、制造鴉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或者其他毒品數量大的,處十五年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沒收财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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