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子女在父母離婚時沒有選擇父母撫養的權利,隻是針對10周歲以上兒童法律規定法院判決撫養權分配時應當聽取子女意見,作為撫養權處理的考慮因素。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幹具體意見》第5條規定:父母雙方對十周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發生争執的,應考慮該子女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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