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者離職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對于争議費用賠償的計算,至關重要。依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無論是主張經濟補償金,還是主張經濟賠償金,其計算基數,都是勞動者離職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如果這個數字大一點,那麼就可以獲得更多的賠償。
平均工資的計算,一般是以勞動者的應得工資計算,包括計時工資或者計件工資以及獎金、津貼和補貼等貨币性收入。如果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标準的,按照當地最低工資标準計算。勞動者工作不滿12個月的,按照實際工作的月數計算平均工資。
所謂應得工資,是指實際到手,并且能夠證明的工資。工資的證明有兩種方法,一個是勞動合同中的約定,一個是實際發放到手的銀行流水記錄。哪一個高,可以把哪一個作為計算依據。但是,一般情況下,銀行流水更能反映真實的工資水平,因此多以銀行流水為準。
勞動者在計算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時,可以将用人單位以貨币形式發放的工資,包括獎金、年終獎等都算入平均工資,詳細列出計算依據,一般會獲得仲裁委或者法院的支持。但是,用人單位為了減輕自己的賠償責任,通常會扣除各種獎金,因此,雙方對此産生争議時,就要看雙方手中的證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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