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親子鑒定的條件是什麼?什麼情況下可以做親子鑒定?

知識 更新时间:2025-02-15 20:56:16

  親子鑒定的條件包括當事人提出申請和被鑒定人的同意。

  親子鑒定的首要條件是,由主張确認或否認親子關系的當事人提出鑒定申請。根據民事訴訟證據規則,提出主張的一方當事人應當舉證,但為保證親子鑒定結論的可靠性,往往由法院在訴訟過程中為當事人委托法定鑒定機構進行鑒定,但法院作為中立者不能為任何一方主動采集對一方有利的證據,因此,當事人不申請親子鑒定的,法院不依職權進行鑒定。

  進行親子鑒定的另一個必要條件是,被鑒定人同意鑒定。一方面民事訴訟法不能強制不願鑒定的當事人進行親子鑒定,另一方面訴訟一方當事人無義務協助對方獲得不利于自己的證據,親子鑒定結論作為一方當事人提供的證據,證明其主張的同時,必然對另一方産生不利的訴訟後果,被鑒定人有權通過拒絕鑒定避免可能産生的不利訴訟後果。如果被鑒定人一方不同意進行親子鑒定,法院作為中立的裁判者,不應做出有利于任何一方當事人的決定,但為查明事實、定分止争,可對拒絕親子鑒定的被鑒定人進行勸說,經法院極力勸說仍拒絕鑒定的,法院不能強行鑒定。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在審判工作中能否采用人類白細胞抗原作親子鑒定問題的批複》批複,以下幾種情況應分别看待:1、 雙方當事人一緻同意作親子鑒定的應準許;2、 夫妻一方申請親子鑒定并且提供了足以确信的證據證明的,可以準許親子鑒定;3、一方無證據猜疑另一方作風不正等而以此要求作親子鑒定,另一方拒絕的,不得強制作親子鑒定;4、子女已長大成年,一方申請親子鑒定雖有證據而另一方或子女否認,堅決不同意作親子鑒定的,不能強制作親子鑒定。

  概括地講,因為親子鑒定涉及人身,不能強制,應當以雙方自願為原則,綜合考慮雙方的申請、證據還有孩子的情況而作出判斷。如果出現了一方申請進行親子鑒定,另一方無正當理由拒不同意,導緻親子關系無法确認的情況,可依據《婚姻法解釋三》第2條: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确認親子關系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證據予以證明,另一方沒有相反證據又拒絕做親子鑒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請求确認親子關系不存在一方的主張成立。當事人一方起訴請求确認親子關系,并提供必要證據予以證明,另一方沒有相反證據又拒絕做親子鑒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請求确認親子關系一方的主張成立。所以要提出親子鑒定的申請需要考慮許多情況和複雜因素,相關證據的證明對申請結果影響會很大,這時候如果有專業律師的幫助或許可以達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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