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是因機動車無号牌、無檢驗合格标志、無保險标志的。
駕駛人無有效機動車駕駛證或者機動車駕駛人飲酒、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或者麻醉藥品的,而發生的交通事故的不能進行和解。
因為這幾項行為都屬于嚴重的違法行為,對交通安全的潛在危害極大,必須予以嚴厲打擊和懲處。
如果允許當事人自行協商解決,實際上就是放縱行為人的違法行為,與交通事故處理的基本原則背道而馳。
法律依據:
《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五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交通事故損害賠償争議的期限為10日。調解達成協議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制作調解書送交各方當事人,調解書經各方當事人共同簽字後生效;調解未達成協議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制作調解終結書送交各方當事人。交通事故損害賠償項目和标準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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