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通常采用的欺騙手段概括為以下幾種:
(1)以虛構的單位或者冒用他人名義來簽訂合同;
(2)以僞造、變造、作廢的票據或者其他虛假的産權證明來作擔保;
(3)自身并沒有履約能力,以先履行小額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誘騙對方當事人繼續簽訂和履行合同的;
(4)收受對方當事人給付的貨物、貨款、預付款或者擔保财産後逃匿的;
(5)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以其他方法騙取對方當事人财物的。
所以,騙取保證金也是構成合同詐騙的情形之一,但是隻有當其詐騙财物的數額較大時,才構成犯罪。
【法律依據】
根據《刑法》第224條規定,合同詐騙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采取虛構事實或者隐瞞真相等欺騙手段,騙取對方當事人數額較大的财物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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