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發生後,三方自行協商後達成了調解協議,保險公司賠償2萬餘元。傷者反悔,以顯失公平為由申請法院撤銷該協議,要求賠償13萬多元。
究竟結果如何,且看下文。
基本案情
案号:(2022)粵07民終1049号
2020年4月10日A(以下簡稱A)因交通事故受傷,駕駛員B(以下簡稱B),機動車保險人平安财保江門支公司(以下簡稱C公司)。受傷後,三方于2020年9月8日簽訂《平安調解協議書》,協議約定:C公司承擔21695.90元的賠償責任,A亦須承諾不向C公司主張協議規定之外的其他損失。
2020年11月13日,A接受司法鑒定中心鑒定。《法醫臨床司法鑒定意見書》“(四)檢驗所見……右下肢跛行入室就檢,……右足背見一長8.5cm瘢痕,右足腫脹、壓痛,右足橫弓變扁,右足足弓形态改變”,“五、分析說明……3.根據委托材料記載,……經醫院行相關保守治療,目前臨床效果穩定,已治療終結”。
後,A向法院起訴請求:1.判令撤銷A、B、C公司三方簽訂的《平安調解協議書》;2.C公司在保險範圍内向A支付賠償款136166.40元;3.判令B對超過保險部分向A支付賠償款;4.本案訴訟費由B、C公司承擔。
一審法院判決:一、撤銷三方簽訂的《平安調解協議書》;二、C公司應于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A賠償人民币97971.44元;三、駁回A的其他訴訟請求。
C公司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上訴理由:
一、三方所簽訂的《平安調解協議書》是各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沒有違反法律規定和社會公共利益,協議内容應當受法律保護。
二、A以顯失公平為由主張撤銷《平安調解協議書》明顯依據不足。本案所涉賠償調解書不存在可撤銷事由,A簽訂《平安調解協議書》并承諾“履行該賠償義務後,A及侵權人均不得再以A本次交通事故為由向平安保險公司以訴訟或其他方式索取賠款”,且在已收取全部賠償款項後,提起本案訴訟,明顯屬于反悔行為,違反了民事活動中的誠實信用原則。
三、對一審判決平安财保江門支公司承擔醫療費、住院夥食費、營養費、護理費、傷殘賠償金、傷殘鑒定費、交通費、精神撫慰金不予認可。平安财保江門支公司認為己履行《平安調解協議書》,己賠償完畢,不應承擔賠償責任,己确定的賠償項目也不應撤銷,最多變更。
四、《平安調解協議書》是在A出院五個月才簽訂的,而且當時簽訂時A也親自簽名确認,對于整體撤銷《平安調解協議書》不妥當,即使撤銷,也隻應部分調整。
裁判觀點
二審法院認為,本案為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依法适用當時的法律、司法解釋的規定。綜合各方當事人的上訴、答辯和陳述意見,本案二審的争議焦點為:《平安調解協議書》是否應當撤銷。
經審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四條第一款“下列合同,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一)因重大誤解訂立的;(二)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及第二款“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的規定,可撤銷合同的情形有三種,包括因重大誤解而訂立的合同、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合同或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
首先,《平安調解協議書》簽訂的目的是調整A、B、C公司之間因涉案交通事故導緻A受傷的賠償責任,C公司上訴主張該協議為單務合同,理據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其次,《平安調解協議書》作為雙務合同,合同各方當事人享有的權利和承擔的義務應當相對對等。本案中,A受傷導緻的損失按照相關人身損害賠償标準計算應當為一審計算的120667.34元,而協議約定C公司支付的賠償金額僅為21695.90元,賠償金額過于懸殊。如果依照《平安調解協議書》約定的雙方權利義務,A為非因本人過錯導緻的交通事故緻本人傷害的結果需自行承擔約100000元損失,經濟利益嚴重失衡,顯然其承擔的責任并不合理,違反了公平原則的實現。
最後,本案中,A接受傷情鑒定的日期為2020年11月13日,A受傷的事實發生于2020年4月10日,三方簽訂《平安調解協議書》日期為2020年9月8日,期間時隔近5個月,簽訂協議時A傷情應當較為穩定。鑒定中可見A右腿跛行,C公司在簽約時應當也可見A右腿跛行,且根據C公司提交的簽約時的拍照記錄,亦可見A右足背傷痕。C公司作為保險機構及賠償的主體,其對人身損害賠償的相關情況及法律法規應當熟知和理解,在明顯見到A右腳跛行及腳背明顯傷痕的情況下,應當可以預見其傷情有可能構成傷殘,但其沒有向A提示相關情況,亦未對A釋明賠償項目、計算方式及方法,顯然是C公司利用其優勢和A沒有經驗,損害了A的利益。
綜上所述,一審法院認定《平安調解協議書》存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情形,屬于可撤銷合同,于法有據,本院予以确認。
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律師評析
應該說,并不是所有的人身損害賠償糾紛都會進入訴訟程序,大部分還是通過各方調解、和解等方式達成賠償。一般情況下,這種賠償屬于各主體對自身權利的處分,合法有效,但也不排除一部分賠償協議因為違反法律規定處于無效、可撤銷等狀态。
本文案例就是一個典型的人身損害受害人行使撤銷權來維護自身合法權利的情形。
煙火律師認為,調解、和解協議能否被申請撤銷,關鍵看幾個方面:
一是審查協議的效力問題。
如果協議是由其近親屬代簽,受害人本人是否有授權、是否知道相關事宜、協議主體各方是否适格來判斷。如果主體不适格,則協議屬于無效協議,不存在可撤銷的問題。
二是審查協議是否具有法定的可撤銷事由。
協議生效後,是否存在法定可撤銷事由。這些法定事由包括:重大誤解、顯失公平、乘人之危、脅迫、欺詐等。本案認定可撤銷的法定事由是顯失公平,主要認定依據是C公司作為保險機構及賠償的主體,根據A右腳跛行及腳背明顯傷痕的情況下,應當可以預見其傷情有可能構成傷殘,但其沒有向A提示相關情況,亦未對A釋明賠償項目、計算方式及方法,顯然是C公司利用其優勢和A沒有經驗,損害了A的利益,導緻賠償金額懸殊過大。
三是審查是否超過申請撤銷的法定期限。
對于可撤銷合同來說,當事人申請撤銷的期限是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誤解的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三個月行使,超過這個期限的,則撤銷權消滅。
本案的撤銷權期限為一年,自A收到司法鑒定書鑒定其構成十級傷殘時為起算點。
如果某個協議中同時存在重大誤解和顯失公平的法定事由時,撤銷權的期限應以一年為宜,不宜以三個月為屆滿期限。
四是審查撤銷權行使的方式。
撤銷權的存續期間是除斥期間,不适用有關訴訟時效中止、中斷和延長的規定,期限屆滿即告消滅。同時,撤銷權行使的最長期間是五年。
需要注意的是,撤銷權隻能向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提出,不能向對方提出,不要因此耽誤了權利的行使。
五是注意重大誤解與顯失公平的區别。
重大誤解,是指一方當事人因自己的過錯導緻對合同的内容等發生誤解而訂立了合同。強調一方的過錯,而且這種過錯不是因為受到他人的欺騙或不正當影響造成的。誤解的内容主要體現在合同的主要條款和雙方的主要權利、義務上。如果特定物、特定服務等無法進行價值量化時,一般也不适用重大誤解。比如賭石、古玩市場尋寶等情形。
顯失公平,是指一方當事人利用自己的優勢或者利用對方沒有經驗,緻使雙方的權利與義務明顯違反公平、等價有償原則。強調給付結果的失衡,主要體現在雙務合同上。
煙火律師認為,本案屬于典型的顯失公平情形,結果相差10萬餘元,是保險公司利用優勢地位,侵害了受害人的合法權益,最終被兩級法院判決撤銷協議。
對于普通人來說,需要注意的是行使撤銷權的時間,千萬不能因錯過期限導緻維權無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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