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收立法權包括稅法解釋權、稅種的開征與停征權、稅目和稅率的調整權、稅收和減免權等。 1.稅法解釋權 它是指國家立法機關或授權财稅管理部門,根據稅收立法的宗旨,對稅收法律、法規内容的解釋和制定實施細則的權限。 2.稅種的開征與停征權 這是指對已經制定稅法的稅種,何時将其稅法付諸實施的權力;或者對已經開征的稅種,由于政治或經濟諸方面的原因,何時停止其稅法執行的權力,一般來說,稅種的開征與停征權同稅法的制定頒布權是一緻的。 3.稅目和稅率的調整權 它是指增加或減少征稅項目的權力,以及對征稅對象或征稅項目的稅收負擔調高或調低的權力。雖然各種稅的稅法對其征稅的項目及其适用稅率都有明确規定,但随着客觀情況的變化,有時需要擴大征稅範圍,增加稅目;有時則需要縮小征稅範圍,減少稅目。此外,有時還需要對原有稅負進行調整,這就需要提高或降低稅率。 4.稅收減免權 這是指制定減免稅規定,審批減免稅數額、幅度、期限等權限。稅收減免直接影響國家的财政收入和納稅人的稅收負擔,它應适當集中,不宜下放過多,以保證征納雙方以及各級政府的利益不受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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