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們的日常生活中,我們經常會碰到各行各業均會采用訂金、押金、保證金、預付款等形式,雖然都是交納一部分的錢款,但是他們是否具有定金的性質?相信很多人對于這幾個術語很容易産生混淆。
訂金、押金、保證金、預付款和定金,他們各自的性質不同,則發揮着不同的作用:
一、訂金一般是在訂立合同前交付,以保證如期訂立合同,若由于一方原因不能成功訂立合同的,則訂金具有了違約金的性質。若收受違約金的一方違約的,則一方将訂金退還給守約方;若交付違約金的一方違約,則請求返還違約金。
二、押金或保證金一般是在合同訂立後支付,經常出現在租賃合同中,以保證租賃期限利益和租賃物的完好無損。其本質上有擔保合同履行的功能。
1、若合同到期後,租賃物完好無損,則出租人應将押金或保證金如數退還給承租人;
2、若合同到期後,租賃物有損毀,應在押金或保證金中予以扣除,還有其他損害的,則承租人還應當承擔其餘的賠償責任;
3、如果承租人提前退租,則為保證出租人的租賃期限利益,一般押金或保證金不予退還;
4、如果出租人提前收回租賃物,則除應将押金或保證金及剩餘的租金退還給承租人外,應當給予對方一定的合理期限尋找下一家出租人。
三、預付款則在合同訂立後,履行的過程中交納,一般在建築工程和裝修合同中出現,以緩解承包人先期墊付資金的困難。預付款作為合同價款的一部分,隻不過是預先支付了一部分,在最後結算時應在總價款中予以扣除,其本身并不具有擔保合同履行的功能。若一方當事人存在違約,則按合同約定的違約責任條款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四、而定金則具有懲罰性功能,隻有合同中明确約定定金條款,且有适用定金罰則的意思時,一方違約,則才有适用定金罰則的餘地。如果徒有“定金”的虛名,而合同中沒有具體約定适用定金罰則的内容,則也不能适用定金罰則。
1、若交納定金的一方違約,則定金不予退還;
2、若收受定金的一方違約,則雙方返還定金;
3、定金的數額不得超過合同總價款的20%;
4、若定金條款和違約責任條款競合,則當事人可以選擇适用其一主張違約方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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