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我國法律規定,關于子女撫育費的數額的确定。首先由父母雙方協商,協商不成時,可起訴至人民法院并由人民法院判決,無論是協商還是判決,都應以三個方面的因素為确定依據:一是子女成長的實際需要;二是父母雙方的實際承擔能力;三是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即使是父母雙方協議子女随一方生活并由撫養方負擔子女全部撫養費,法院也應查實雙方是否符合上述依據。
法律依據: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幹具體意見》第七條規定:子女撫育費的數額,可根據子女的實際需要、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和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确定。
有固定收入的,撫育費一般可按其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給付。
負擔兩個以上子女撫育費的,比例可适當提高,但一般不得超過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無固定收入的,撫育費的數額可依據當年總收入或同行業平均收入,參照上述比例确定。
有特殊情況的,可适當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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