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和《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财稅〔2016〕36号)等有關規定,“進項稅額轉出”專欄,記錄一般納稅人購進貨物、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服務、無形資産或不動産等發生非正常損失以及其他原因而不應從銷項稅額中抵扣、按規定轉出的進項稅額。
因發生非正常損失或改變用途等,原已計入進項稅額、待抵扣進項稅額或待認證進項稅額,但按現行增值稅制度規定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時。
借:“待處理财産損溢”、“應付職工薪酬”、“固定資産”、“無形資産”等科目。
貸: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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