締約過失責任,是指在合同訂立過程中,一方當事人因違背其應依據誠實信用原則所盡的義務,而導緻另一方的信賴利益的損失,應承擔的民事責任。
締約過失責任的法律特征主要有:
1、法定性。
締約過失責任是基于法律的規定而産生的一種民事責任。隻有當事人的行為符合《合同法》第42條、第43條規定的情形之一,并給對方造成經濟損失的,才應依法承擔締約過失責任。
2、相對性。
締約過失責任隻能存在于締約階段,即合同訂立的磋商階段,而不能存在于其他階段。同時,締約過失責任也隻能在締約當事人之間産生。
3、補償性。
締約過失責任的補償性,是指締約過失責任旨在彌補或補償締約過失行為所造成的财産損害後果。我國《合同法》第42條,将損害賠償作為締約過失責任的救濟方式,就是締約過失責任補償性的法律體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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