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曾用名是以前用過的或者是你的小名,已經不再公開場合中使用。
2、别名是現在用的另外的名字,比如筆名、藝名等。
3、具體同樣的法律效力作用:證明以前那個名字跟現在這個名字是同一個人曾用名,泛指曾經使用過的人名、地名和科技名詞。注:戶口本上有一欄為曾用名中的曾為通假字,通增,指後來增加的名字。當年推行簡化字的時候沒有對其更改,就像人民币上的元現在還是使用的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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