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職工在孕期不能适應原勞動的,用人單位應根據醫療機構的證明,予以減輕勞動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夠适應的勞動。
對懷孕7個月以上的女職工,用人單位不得延長勞動時間或者安排夜班勞動,并應當在勞動時間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時間。
懷孕女職工在勞動時間内進行産前檢查,所需時間計人勞動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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