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承包國營農場的,如果是耕地的,承包期限為30年,草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至七十年。
2、第一百二十五條 土地承包經營權人依法對其承包經營的耕地、林地、草地等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權利,有權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等農業生産。
3、第一百二十六條 耕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至七十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經國務院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可以延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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