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小編給大家普及一下,房屋認購協議也被稱作購房意向書,是房地産開發商在房屋正式銷售前,與有意向其購買房屋的購房者簽署的書面協議書,是現階段絕大多數房地産開發公司在房屋買賣中的習慣性做法,而為此造成的有關于房屋認購協議問題也是不少。
所以簽了認購協議還能夠退定金嗎,依據我國相關法律法規,是不能夠退的,可是小編認為也并不是不可以退,還是需要看實際個例。
有關于定金的糾紛常為以下情形,小編給大家細說一下:
1、在客戶交納定金後主合同簽署前,鑒于各種原因客戶悔約而不願意簽署購房合同;或是房地産開發商收取定金後,對房屋出售條件等做出更改,客戶無法接受而不可以簽署正式合同;再有就是定金給付後,客戶鑒于在主合同、合同補充協議條款等方面與開發商産生分歧,彼此都不讓步又無法調和,造成主合同無法簽訂等。
2、假如房地産開發商存在違約,購房者想退還定金,還可以和房地産開發商協商,協商不成的,購房者有權利向人民檢察院依規依法提起民事訴訟,要求房地産開發商依規依法退還定金。
3、但假如是由于購房者資金不足、流水不足等個人因素造成想退回定金的是無法退還的。定金罰則規定的是,給預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沒有權利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最終依據法律法規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八十九條:當事人還可以約定一方向對方給預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履行債務後,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是收回。給預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沒有權利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以上是小編為大家詳細介紹的有關于這些問題的相關内容,在本文都是有實際的闡述,希望可以為大家提供幫助。房屋認購協議的簽署不必然意味着一定要購房,可是因此造成的定金糾紛也就難以避免了,個人建議大家在購房時房地産開發商要求簽署房屋認購協議時一定要充分考慮清楚,假如有哪些不懂的,一定要找個專業人士咨詢清楚再做決定,在出現糾紛時也要及時找專業的律師進行維權,這樣才能保證最小的損失。假如您有任何疑問,歡迎來私信小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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