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職工停工留薪期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工傷職工停止工作,治療工傷期間,包括住院期間和出院後休養期間,稱為停工留薪期,按遭受事故傷害前正常上班期間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
工傷職工的停工留薪期應當憑職工就診的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或者簽訂服務協議的工傷康複機構出具的休假證明确定。停工留薪期超過12個月的,需經設區的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确認。
設區的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确認的停工留薪期結論為最終結論。工傷職工停工留薪期的“原工資”,《工傷保險條例》未定義,各地規定大緻有兩種計算方法:一是指加班費之外的工資;二是受傷前12個月平均工資。
用人單位不依法支付工傷職工停工留薪期工資的,工傷職工可以申請勞動争議仲裁維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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