費用允許稅前扣除的标準有以下三點:
1、《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 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2、《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三十條 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所稱費用,是指企業在生産經營活動中發生的銷售費用、管理費用和财務費用,已經計入成本的有關費用除外;
3、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章第三節第四十二條規定:企業發生的職工教育經費支出,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百分之2.5的部分,準予扣除;超過部分,準予在以後納稅年度結轉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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