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雙方可以協議子女随一方生活并由撫養方負擔子女全部撫育費。
【法律依據】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幹具體意見》有關規定: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對子女撫養問題,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及有關法律規定,從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權益出發,結合父母雙方的撫養能力和撫養條件等具體情況妥善解決。根據上述原則,結合審判實踐,提出如下具體意見:父母雙方可以協議子女随一方生活并由撫養方負擔子女全部撫育費。但經查實,撫養方的撫養能力明顯不能保障子女所需費用,影響子女健康成長的,不予準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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