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财産保全,是指在民事訴訟中,人民法院為保證将來的判決能得以實現,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或者人民法院依職權決定,對當事人争議的有關财物采取臨時性強制措施的制度。
離婚申請訴訟财産保全的條件如下:
1、申請人為當事人的案件申請人;
2、因為有一個政黨或任何其他原因,不能執行的決定,或可能難以執行;
3、财産保全的請求應被申請人的财産或争端各方的财産;
4、有一個明确的财産線索及相關文件;
5、及時繳納申請費,并提供了可靠的保證。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條,人民法院對于可能因當事人一方的行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決難以執行或者造成當事人其他損害的案件,根據對方當事人的申請,可以裁定對其财産進行保全、責令其作出一定行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為;當事人沒有提出申請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時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申請人不提供擔保的,裁定駁回申請。人民法院接受申請後,對情況緊急的,必須在四十八小時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應當立即開始執行。
更多精彩资讯请关注tft每日頭條,我们将持续为您更新最新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