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加強對劃撥國有土地使用權的管理,合理配置土地資源,優化國有土地資産,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産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
2、土地使用權劃撥,是指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準,在土地使用者繳納補償、安置等費用後将該幅土地交付使用,或者将土地使用權無償交付給使用者使用的行為。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沒有使用期限限制,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3、建設用地的土地使用權,确屬必需的,可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準劃撥。
4、 市、縣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門依法對劃撥土地使用權轉讓、出租、抵押活動進行管理和監督檢查。
5、土地使用者需要轉讓、出租、抵押劃撥土地使用權的,必須持國有土地使用證以及地上建築物、其他附着物産權證明等合法證件,向所在的市、縣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門提出書面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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