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生醫學證明,由國家衛生與計劃生育委員會統一印制,以省,自治區,直轄市為單位統一編号,國家衛生與計劃生育委員會主管全國出生醫學證明工作,委托各級衛生行政部門負責轄區内出生醫學證明的具體事務管理工作,出生醫學證明必須由批準開展助産技術服務并依法取得母嬰保健技術服務許可證的醫療保健機構簽發;新出生嬰兒上戶口時;打預防針時;孩子上幼兒園時;戶口變更等特殊的時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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