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偵查不需要問其家屬。對于違法犯罪人員,其行政責任、刑事責任由其個人獨立承擔,與家屬無關。但是根據案情偵查的需要,如果需要詢問嫌疑人家屬有關事項的,辦案機關可以對家屬依法進行詢問。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五十七條規定,公安機關必須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夠證實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無罪、犯罪情節輕重的各種證據。必須保證一切與案件有關或者了解案情的公民,有客觀地充分地提供證據的條件,除特殊情況外,可以吸收他們協助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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