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制物權是為了一定的目的而可以支配物的權利。
限制物權與“絕對無限制”的全面支配物的所有權相對立。因此,近代民法中限制物權與所有權的關系,不同于以前的上級所有權與下級所有權,或者分割所有關系。限制物權與所有權有着本質的差異,即所有權是物權的根源,而限制物權是非根源性的,換言之,隻是在一定的限度内被拟定的一種支配物的方法。而分割所有權中各方的權利是同質的權利,僅僅在量上存在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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