組成有三種情況,例舉如下:
1、由公檢法中的某一家組成。指的是不同于常規情況下的辦案組織,其不同之處在于往往由領導牽頭專門辦理某一個案件,成員在辦案期間全部或者主要的時間和精力用于辦理某一案件;
2、由公安和檢察兩家各自派出部分人員組成的辦案組織;
3、由某一級的政法委或者某一個政法機關牽頭,由一級或者幾級公檢法人員共同組成的一個辦理重大案件的臨時性機構。
專案組簡介:是針對某一具體案件臨時抽調不同機構的人員組成的,破案後一般自行解散,各人員返回原單位這樣的臨時性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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