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用财産支付清算費用,然後償還合夥企業所欠招用的職工工資和勞動保險費用,所欠稅款,債務,返還合夥人的出資。合夥企業财産按上述順序清償後仍有剩餘的,由合夥人依照合夥協議約定的比例分配和分擔;合夥協議未約定利潤分配和虧損分擔比例的,由各合夥人平均分配和分擔。
按《合夥企業法》規定,合夥企業解散後應當進行清算,并通知和公告債權人,清算人由全體合夥人擔任;未能由全體合夥人擔任清算人的,經全體合夥人過半數同意,可以自合夥企業解散後十五日内指定一名或者數名合夥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擔任清算人。十五日内未确定清算人的,合夥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合夥企業法》第九十二條合夥企業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的,債權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破産清算申請,也可以要求普通合夥人清償。合夥企業依法被宣告破産的,普通合夥人對合夥企業債務仍應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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