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戰各參戰國普遍對戰俘的做法是送進戰俘營監禁,然後視實際需要對戰俘作出有利于己的處理。常見的處理辦法有以下幾種:
辦法1:将戰俘送進戰俘營監禁起來,并向敵方通報所獲戰俘的名單。對戰俘不做虐待或類似不人道處理,直到戰争結束将其釋放回國。這是符合國際公約的處理辦法,各參戰國在明面上都這樣處理。
辦法2:在戰俘中選擇可為己方利用者,通過宣傳洗腦或威逼利誘等手段使其同意為己方服務,然後将其釋放。比如德國就在大量蘇軍戰俘中采取這種方法,利用變節者組成了一支所謂“俄羅斯解放軍”的傀儡仆從軍隊,輔助德軍作戰。
辦法3:将身體健康未受傷的戰俘作為重勞力使用,在本國軍民監管下進行粗重勞動。例如蘇軍俘獲德軍戰俘後,就大量送去幹挖戰壕之類的體力活。日軍也将戰俘送到國内做采礦等工作。
辦法4:當軍隊無力将戰俘安全後送,或者純粹為了報仇洩憤,往往将戰俘當場殺害。這種事各國軍隊都做過,是非法但常有的事情。
辦法5:将戰俘送去進行人體試驗,作為試驗品虐殺。這種殘忍方法似乎隻有德日兩國幹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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