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某是安徽省淮南市某村村民,2010年嫁入外村,但戶口一直未從娘家遷出,也一直在娘家生活。2011年,劉某生育一子。
2013年4月,受當地煤礦采煤影響,當地縣政府發布了搬遷公告,需要整村搬遷。2013年6月至12月,縣政府公示了三次搬遷補償人口核查榜單,劉某和兒子在第三次公布的補償人口核查榜單内。
但2017年2月,縣政府發布了搬遷安置人員更正建議的公示,将劉某和兒子從本次塌陷搬遷享受補償人員名單内移除。
劉某詢問原因後得知,此次補償安置,采用的是市政府發布的《采煤塌陷區農村居民搬遷安置補償辦法》補償辦法,但2011年和2014年,市政府發布的補償辦法有所不同。按照2011年的标準,劉某和她的兒子不屬于安置人口。
此後,劉某多次向縣政府反映,但縣政府以劉某系外嫁女、劉某兒子在其戶口之下為由,拒絕了劉某的補償申請。沒有辦法,劉某隻能将縣政府起訴到了人民法院,要求法院判令縣政府對劉某和兒子履行分戶安置的法定職責。
縣政府答辯:
1、縣政府2013年4月發布搬遷公告,搬遷家庭人員核定基準日為2013年4月。對于劉某的安置問題應當執行淮南市人民政府2011年的政策文件而非2014年的政策,即劉某符合2011年政策文件中規定的“外嫁但戶口未遷出不可計入搬遷家庭人口”的情形;同樣,劉某之子随劉某共同生活,同樣不符合享受條件。
2、縣政府不存在不履職的情況,縣政府已對劉某的請求作出回複。
三、法院審理本案的争議焦點為,縣政府應否對劉某履行分戶安置的法定職責?
縣政府于2013年發布了搬遷公告和第三次發布的補償人口核查榜單,因此此次搬遷應當适用2011年的政策文件而非2014年的文件。但是,2011年政策文件裡提到的“外嫁”隻是一種俗稱。
如何認定劉某是否屬于“外嫁但戶口未遷出”的情況,應當結合其出嫁後是否仍在娘家繼續生産、生活綜合判斷。而劉某婚後是在娘家村生産、生活并撫養兒子,因此,劉某即使外嫁也屬于本村成員,符合分戶安置條件。縣政府應當對劉某和劉某之子按照相關政策予以安置。
四、法院判決縣政府于判決生效後60日内,對劉某及其兒子履行分戶安置的法定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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