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者按:華商網在今⽇頭條西安頻道接用戶白女士求助,陝西延長石油材料有限責任公司多位“老員工”突然被辭退,在職期間未簽勞動合同也未繳社保,華商網就此事進行了采訪調查。)
華商網訊(記者 趙嘉琨 鐘夢哲)在陝西延長石油材料有限責任公司兢兢業業上了十幾年的班,卻在勞動節前突然被公司口頭通知“明天不用來上班了”,這讓白女士等人很是氣憤。
兢兢業業上班十餘年 突然接到辭退通知
白女士于2011年入職陝西延長石油材料有限責任公司,多年來負責該公司的行政和保潔工作,和她一同被辭退的還有7位同事,都是公司的清潔工。據了解,包括白女士在内的8人都是工齡超過10年的“老員工”,有幾位的工齡甚至超過了20年,其中工齡最短的白女士也在該公司工作長達11年。
其中一位員工徐大爺稱,他們4月29日突然收到公司的口頭辭退通知,讓他們4月30日不用來上班了,此前也沒有任何人和他們溝通過此事,“我們要書面通知他們也不給,隻說我們這些人當時不是正式招聘來的,所以口頭辭退就可以了。”
白女士告訴記者,前幾天公司讓他們簽署《協商解除勞動關系協議》,并表示願意支付他們一定的經濟賠償金,但是他們大部分人都不願意,“他們想讓我們拿錢走人,我們現在的訴求是公司應該給我們補繳五險一金。”
未簽勞動合同也未繳社保 勞動仲裁後公司提起上訴
據白女士說,他們在公司上班的這十幾年來,一直沒有簽勞動合同,公司也從來沒有給他們交過社保,“入職以來我一直要求公司給我簽合同、交社保,他們隻說等之後有機會再簽,還讓我自己交社保,承諾每個月給我補貼400元,但是我從2015年開始自費繳納社保,公司沒有給過我一分錢。”
等了好幾年,也沒能等到公司為自己繳納社保。無奈之下,白女士申請了勞動仲裁,“仲裁裁決公司應該給我補繳入職以來未繳納的五險一金,但是仲裁結果出來之後,沒有任何人找我協商解決此事,公司還提起了上訴,現在案件正處于一審階段。”
黃大爺也是此次被辭退的員工之一。他稱自己早些年在公司負責送煤氣罐兼掃地,由于送煤氣罐需要常年騎人力三輪車,來回摩擦導緻其前列腺出現問題,直到2010年徹底無法正常排尿,做完手術後便挂上了尿袋,“我帶尿袋已經12年了,一直還在堅持工作。工資再低,工作再苦再累,為的是以後退休了之後能領到養老金,老有所依、老有所養,結果現在公司不願意給我們補繳五險一金,反而說我們是臨時工,沒有義務給我們交。”
月工資不足千元還遭拖欠 自認是臨時工才能領工資
上班十餘年,每天工作8小時以上,卻被告知自己隻是“臨時工”,大家夥都無法接受公司的這番操作。
徐大爺給記者出示了他的工作證,證件上印有陝西延長石油材料有限責任公司人力資源處的公章。他說:“這是人力資源部發放的證件,他們現在卻不承認我們的勞動關系,認為我們是臨時工。”
徐大爺還告訴記者,公司已經拖欠了他17個月的工資。當記者問到拖欠工資的原因時,他表示,公司不願意承認和他們的勞動關系,脅迫他們簽字确認自己是臨時鐘點工,不簽字就不能正常領工資,“即使已經17個月沒發工資了,我們也不敢不幹活,依然每天按時上班。”
然而他們的付出和收獲卻并不匹配。據了解,除了白女士,其他7名員工的月工資均不超過1500元,遠遠低于西安市最低工資标準,有兩名員工的工資甚至低于1000元。
該公司領導拒絕接受采訪 聲稱讓記者在公司外等待
5月6日上午,華商網記者在白女士等人的帶領下來到陝西延長石油材料有限責任公司。該公司辦公室主任李際耀表示自己不是處理此事的直接部門人員,不能接受記者采訪。但當記者追問此事屬于哪個部門負責時,對方不予理睬。
随後,華商網記者在總經理辦公室見到了該公司的總經理趙宏斌及人力資源處處長李慶。遺憾的是,該公司總經理拒絕接受記者采訪,“我們公司有我們公司的程序,這個事情我現在不給你們記者談,我們不接待這種采訪。”當記者提出可以配合公司的采訪程序時,對方聲稱讓記者在公司大門外等待。
記者轉而詢問人力資源處處長“能否進一步溝通”,對方也表示現在不能接受采訪,要求記者按正常的采訪程序走。但記者再次問道采訪程序是什麼時,對方表示“我不清楚”。
為進一步了解情況,記者就此事聯系西安市勞動保障監察支隊,對方表示白女士的勞資糾紛,目前正在法院一審階段,還需要等待法院的判決結果。而對于有相同遭遇的其他工友,對方表示需要等待西安市勞動人事争議仲裁院的仲裁結果。華商網将持續關注此事。
律師觀點:“臨時工”應平等地享有法律賦予的權益
陝西漢廷律師事務所魏桢培律師分析認為,“同工同酬”是我國勞動合同法的一項重要内容,臨時工應當享有與正式工同等待遇和權利。本案中,根據員工一方提供的相關證據資料以及西安市勞動人事争議仲裁委員會的認定,該員工與延長公司之間屬于勞動關系,則員工依法享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所規定的簽訂勞動合同、繳納社會保險、最低工資标準、年休假等法定權利。延長公司以該員工屬于“臨時工”為由進行抗辯的,沒有事實與法律依據。
魏桢培律師指出,“臨時工”并不是一個正式的法律概念,他是在勞動合同制度普及之前,為了區别于有編制員工的一種約定俗成的叫法。在我國《勞動合同法》幾經修訂完善的當下,“臨時工”的歧視不應存在,他們與其他勞動者都應當平等地享有法律賦予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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