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收相關規定
該實施條例中第四十三條明确規定企業發生的與生産經營活動有關的業務招待費支出,按發生額的60%扣除,最高不得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的5‰。
業務招待費是企業為了聯系業務或促銷、處理社會關系等目的經常發生的業務,新《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改變了以前的扣除比例,業務招待費作為企業生産、經營業務的合理費用,會計制度規定可以據實列支,稅法規定在一定的比例範圍内可在所得稅前扣除,超過标準的部分不得扣除。
企業申報扣除的業務招待費,稅務機關要求提供證明資料的,應提供證明真實發生的足夠的有效憑證或資料。不能提供的,不得在稅前扣除。其證明資料内容包括支出金額、商業目的、與被招待人的業務關系、招待的時間地點。
企業投資者或雇員的個人娛樂支出和業餘愛好支出不得作為業務招待費申報扣除。
有關會計制度規定,業務招待費作為企業生産、經營業務的合理費用,可以據實列支。因此,稅法規定和會計規定存在差異,企業在做企業所得稅彙算清繳時,應重視業務招待費的納稅調整,否則會面臨納稅風險。
準确計算業務招待費的計算基數
業務招待費計算基數包括:
一是納稅人根據國家統一會計制度确認的主營業務收入、其他業務收入,以及根據稅收規定确認的視同銷售收入作為計算業務招待費扣除限額的計算基數,營業外收入不包括在内。
二是股權投資企業分得的股息、紅利以及股權轉讓收入。《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貫徹落實企業所得稅法若幹稅收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79号)第八條規定,對從事股權投資業務的企業(包括集團公司總部、創業投資企業等),其從被投資企業所分配的股息、紅利以及股權轉讓收入,可以按規定的比例計算業務招待費扣除限額。需要注意的是,計算基數僅包括從被投資企業所分配的股息、紅利以及股權轉讓收入三項收入,不包括按權益法核算的賬面投資收益,以及按公允價值計量金額資産的公允價值變動。
三是查補收入可以作為計提業務招待費的基數。《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查增應納稅所得額彌補以前年度虧損處理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0年第20号)第一條規定,查補收入可以彌補以前年度虧損。《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口徑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2011年第29号)進一步對查增應納稅所得額的填報予以明确。根據公告規定,查補的收入屬于“主營業務收入、其他業務收入,視同銷售收入”中的一種,在補充申報的時候必然會填到“銷售(營業)收入合計”裡,自然地作為計提業務招待費的基數。既然稅收上已經确認收入了,那麼就應該可以作為扣除基數進行稅收處理。
準确計算業務招待費扣除限額
一是開辦(籌建)期間業務招待費的處理。《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若幹稅務處理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15号)規定,企業在籌建期間發生的與籌辦活動有關的業務招待費支出,可按實際發生額的60%計入企業籌辦費,并按有關規定在稅前扣除。
二是生産經營期間業務招待費扣除限額的确定。稅法規定,企業發生的與生産、經營有關的業務招待費支出,按照發生額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的5‰。業務招待費扣除限額=當年銷售(營業)收入×5‰。
做好納稅調整
業務招待費扣除限額大于業務招待費發生額60%的,納稅調整時,應調增應納稅所得額=業務招待費發生額×40%,即企業已在管理費用中實際列支的業務招待費發生額的40%部分。例如:某企業2012年銷售收入5億元,發生的與生産、經營有關的業務招待費支出300萬元,則該企業2012年業務招待費扣除限額為250萬元(50000萬元×5‰),業務招待費發生額60%的部分是180萬元(300×60%),由于250>180,所以,該企業業務招待費應調增應納稅所得額120萬元(業務招待費發生額300×40%)。
業務招待費扣除限額小于業務招待費發生額60%的,納稅調整時,應調增應納稅所得額=(業務招待費發生額60%-業務招待費扣除限額) 業務招待費發生額×40%,即業務招待費發生額60%超過業務招待費扣除限額的差額與企業已在管理費用中實際列支的業務招待費發生額的40%部分之和。例如:某企業2012年銷售收入3億元,發生的與生産經營有關的業務招待費支出300萬元,則該企業2012年業務招待費扣除限額150萬元(30000萬元×5‰),業務招待費發生額60%的部分是180萬元(300×60%),由于150<180,所以,該企業業務招待費應調增應納稅所得額150萬元(180-150 300×40%)。
應注意的事項
一是業務招待費要與會議費相區分。納稅人發生的與其經營活動有關的會議費,稅務機關要求提供證明資料的,應能夠提供證明其真實性的合法憑證,否則不得在稅前扣除。
二是業務招待費要與業務宣傳費區别。外購禮品用于贈送的應作為業務招待費,但如果禮品和贈品是納稅人自行生産或經過委托加工,對企業的形象、産品有标記及宣傳作用的,也可作為業務宣傳費。同時,要嚴格區分給客戶的回扣、賄賂等非法支出,以及與企業生産經營活動無關的職工福利、職工獎勵、企業銷售産品而産生的傭金和支付給個人的勞務支出,這些費用均不能作為業務招待費支出。
三是業務招待費要與誤餐費區别。誤餐費是企業職工因工作無法回企業食堂或者家中進餐而得到的補償;而招待費是對外拓展業務時發生的吃、喝、用、玩費用,它的消費人主體是企業以外的個人,而不是本企業的員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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