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貫徹落實《交通強國建設綱要》,促進水運工程技術進步和創新,提高水運工程質量,近日,交通運輸部印發《水運工程建設标準管理辦法》,進一步規範水運工程建設标準管理。全文如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交通強國建設綱要》,規範水運工程建設标準管理,促進水運工程技術進步和創新,提高水運工程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标準化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口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航道法》《交通運輸标準化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以及國家關于工程建設标準化改革發展等要求,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水運工程建設标準是指以科學技術研究成果和工程實踐經驗為基礎,對水運工程建設、管理、維護提出的技術要求。
第三條 本辦法适用于水運工程建設标準的制定、實施和監督管理。
第四條 水運工程建設标準包括國家标準、行業标準、地方标準、團體标準和企業标準。
水運工程建設國家标準、行業标準和地方标準分為強制性标準和推薦性标準。
下列範圍可制定強制性标準:
(一)涉及工程質量安全、人身健康和生命财産安全、生态環境安全和可持續發展的技術要求;
(二)重要的試驗、檢測和檢驗标準;
(三)材料性能、構造物幾何尺寸等統一的技術指标;
(四)行業需要統一控制的其他水運工程建設标準。
強制性标準以外的标準是推薦性标準。
第五條 交通運輸部按照職責依法管理水運工程建設标準,組織制定水運工程建設行業标準并監督實施。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分工管理本行政區域内水運工程建設标準的相關工作。
第六條 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可根據當地特殊的自然條件等情況,按有關規定和程序要求編制水運工程建設地方标準。
第七條 交通運輸部采用信息化手段對水運工程建設行業标準實行全過程管理。
第八條 水運工程建設強制性标準應當免費向社會公開。推動水運工程建設推薦性标準免費向社會公開。鼓勵水運工程建設團體标準、企業标準向社會公開。
第九條 鼓勵參與國際标準化交流和國際标準制定,開展水運工程建設标準外文版翻譯和國内外标準對比研究,推進國内外水運工程建設标準的轉化和運用。
第二章 标準制定
第十條 交通運輸部根據行業發展和水運工程建設标準化實際需要,制定水運工程建設行業标準體系。水運工程建設行業标準體系包括水運工程建設行業标準體系表和水運工程建設行業标準項目庫。
水運工程建設行業标準體系表是水運工程建設行業标準制定工作的指導性文件,應保持相對穩定。水運工程建設行業标準項目庫是水運工程建設行業标準立項的主要依據,包括現行标準、在編标準和待編标準,根據行業發展需要适時調整,實施動态管理。
第十一條 交通運輸部根據行業發展需要,确定水運工程建設行業标準年度立項重點方向。按水運工程建設行業标準立項程序要求,有關單位提出立項申請,經立項預審、專家評審、交通運輸部審核、政府采購等程序,結合部門年度預算,确定年度立項項目、主編單位及經費安排,下達水運工程建設行業标準項目年度計劃。
第十二條 水運工程建設行業标準編制包括标準制定、修訂、局部修訂和翻譯。标準制定、修訂、局部修訂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貫徹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技術政策,服務國家重大戰略,适應水運工程技術發展的要求,體現安全可靠、耐久适用、技術先進、節能環保和經濟合理的原則;
(二)與國家現行有關标準相協調;
(三)積極采用國内外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和新材料等科技創新成果,推動5G、大數據、物聯網、北鬥衛星導航系統等新一代信息技術應用;
(四)标準中涉及的關鍵技術或拟納入标準的新技術成果,應進行專題研究和測試驗證;采用新的設計理論和方法,應組織試設計驗證;專題研究、測試驗證和試設計驗證成果應經專家審定;
(五)修訂的标準應保持标準的延續性,标準章節的結構和名稱應保持相對穩定;
(六)标準的條文應嚴謹明确、文字簡練,應符合現行水運工程建設行業标準編寫的有關要求。
第十三條 水運工程建設行業标準編制工作應委托符合下列要求的單位開展:
(一)一般應具有法人資格;
(二)具有相應的專業人員和必要的技術手段及良好的信用;
(三)承擔過與标準相關的工程建設規劃、勘察、測量、設計、施工、監理、維護、科研等技術工作;
(四)具有工程建設标準制定、修訂和管理相關經驗。
水運工程建設行業标準主編單位除符合上述要求外,還應具有标準相應的下列資質:水運行業設計甲級及以上,港口與航道工程施工總承包一級及以上,水運工程監理甲級,岩土工程勘察甲級及以上,海洋測繪甲級等資質。主編單位也可以是具備相應能力的教育、科研機構或社會團體。
第十四條 水運工程建設行業标準的編寫人員一般應為長期從事相關專業工作,具有豐富專業理論知識和工程建設、管理或維護實踐經驗,并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資格的工程技術人員。編寫組正、副組長還應具有正高級專業技術資格或取得高級專業技術資格滿5年。
第十五條 水運工程建設行業标準編制工作實行主編單位負責制,主編單位對标準質量及其技術内容全面負責。
第十六條 水運工程建設行業标準制定和修訂按工作大綱、征求意見稿、送審稿、總校稿和報批稿五個階段進行,标準局部修訂可簡化為征求意見稿、送審稿和報批稿三個階段。标準編制周期一般為1—2年,原則上不超過3年。
第十七條 水運工程建設行業标準工作大綱、專題研究成果、送審稿由交通運輸部組織專家審查,或由水運工程标準化技術委員會(以下簡稱為标委會)承擔具體審查工作。
第十八條 主編單位應按審定的标準(含專題研究)工作大綱開展标準編制工作。工作大綱内容有較大變動或編寫組主要成員發生變化的,主編單位應重新報審。
第十九條 水運工程建設标準編制應充分調研和廣泛征求意見。
水運工程建設标準征求意見稿應根據所涉及的範圍和内容征求相關管理部門、港航企業、水運工程從業單位、教育機構、科研機構、社會團體等單位的意見。強制性行業标準應征求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及有關部門意見。
水運工程建設行業标準征求意見工作原則上由主編單位負責。強制性行業标準和重要推薦性行業标準的征求意見工作由交通運輸部負責。
第二十條 水運工程建設行業标準送審稿報交通運輸部審查前,主編單位應組織預審查。
第二十一條 水運工程建設行業标準審查專家應從水運工程技術與标準專家庫中選取。參與審查的專家應對标準内容的科學性、規範性、先進性、适用性等審核把關,并提出意見和建議。
第二十二條 水運工程建設行業标準編制經費的使用應符合财政資金管理的有關規定,主編單位應當建立健全相關管理制度。
第二十三條 交通運輸部應當與水運工程建設行業标準主編單位簽訂委托合同,主編單位按合同約定開展标準編制工作。
第二十四條 對編制進度滞後的水運工程建設行業标準主編單位可進行約談,提出限時整改要求。主編單位應采取整改措施,加快編制進度。對整改後進度仍嚴重滞後的主編單位,可取消其下一年度标準立項申請資格。
第二十五條 水運工程建設标準按照國家有關編号規則進行編号。水運工程建設行業标準由交通運輸部發布。
第二十六條 水運工程建設行業标準文本以出版發行的出版物為準。标準的出版印刷應符合國家有關規定。
第二十七條 水運工程建設行業标準由交通運輸部根據出版管理的有關規定确定出版單位,版權歸交通運輸部所有。
第二十八條 主編單位應将水運工程建設行業标準編制工作各階段形成的文件、資料和成果按檔案管理要求進行收集、整理和歸檔。
第三章 标準翻譯
第二十九條 水運工程建設行業标準外文版翻譯按工作大綱、翻譯稿、送審稿和報批稿四個階段進行。
第三十條 水運工程建設行業标準外文版翻譯的主編單位對翻譯質量負責,并應聘請主、副審專家對翻譯内容進行審核。
第三十一條 水運工程建設行業标準翻譯人員和主、副審專家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較高的外語水平,有獨立筆譯能力;
(二)有三年以上相關專業工作經驗,熟悉工程建設标準的有關規定;
(三)有專業譯著或國外相關工作經驗。
第三十二條 水運工程建設行業标準外文版與中文版相關内容含義不一緻的,以中文版為準。
第四章 标準實施
第三十三條 各有關單位在水運工程建設、管理、維護過程中應嚴格執行水運工程建設強制性标準有關規定,鼓勵采用水運工程建設推薦性标準。
第三十四條 企業應當依法公開其執行的水運工程建設标準的編号和名稱;企業執行自行制定的水運工程建設企業标準,還應當公開其主要功能和性能指标。
第三十五條 水運工程建設标準發布後,交通運輸主管部門、主編單位、标委會、相關協會等應當依法組織開展标準的宣貫等工作。
第三十六條 水運工程建設行業标準發布後,出現下列情況的,由主編單位研究提出解釋草案報交通運輸部審核發布:
(一) 需要進一步明确條文含義的;
(二) 出現新的情況,需要明确要求的;
(三) 需要解釋的其他事項。
标準的解釋與标準具有同等效力。
标準實施過程中具體使用問題的咨詢,由主編單位研究答複。
第三十七條 水運工程建設行業标準實施後,應根據技術進步、工程建設實際需求,對标準的适用性、先進性、有效性等進行複審,标準複審周期一般不超過5年。屬于下列情況之一的标準,應及時進行複審。
(一)不适應法律法規或科學技術發展需要的;
(二)所引用标準或相關标準進行了重大修改的;
(三)實施過程中有重要反饋意見的。
複審結論包括繼續有效、修訂、局部修訂和廢止。複審結論為修訂和局部修訂的标準由交通運輸部及時組織修訂,複審結論為廢止的标準由交通運輸部發文公告。
第三十八條 對于水運工程建設、管理、維護中違反水運工程建設強制性标準的行為,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向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标準化行政主管部門或有關部門檢舉、投訴。
第三十九條 鼓勵單位和個人将水運工程建設标準使用過程中發現的問題和意見反饋至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标委會或主編單位。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四十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對本行政區域内水運工程建設标準的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強制性标準實施情況應當作為監督檢查的重點。對發現的違法違規行為,應依法處理。
第四十一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建立社會監督機制,公開舉報投訴方式。接到舉報投訴的,應按規定及時處理。
第四十二條 鼓勵将水運工程建設标準編制納入信用管理,并作為職稱評審、科技獎勵評審等工作的參考内容。
第六章 附則
第四十三條 水運工程建設國家标準、地方标準、團體标準、企業标準的制定還應符合國家有關規定。
第四十四條 本辦法自2020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交通運輸部關于印發的通知》(交水發〔2012〕665号)同時廢止。
策劃 |常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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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 交通運輸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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