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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工死亡工資發到幾個月

職場 更新时间:2024-11-29 20:43:57

職工死亡工資發到幾個月?員工入職當天在工作中突發疾病經搶救無效死亡,公司已為員工辦理了工傷保險參保手續但尚未生效,那麼數十萬元的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應當由誰來支付?這是發生在廈門的一起工傷保險争議案件,近日當地仲裁機構對該案作出裁決,下面我們就來說一說關于職工死亡工資發到幾個月?我們一起去了解并探讨一下這個問題吧!

職工死亡工資發到幾個月(員工入職當天死亡)1

職工死亡工資發到幾個月

員工入職當天在工作中突發疾病經搶救無效死亡,公司已為員工辦理了工傷保險參保手續但尚未生效,那麼數十萬元的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應當由誰來支付?這是發生在廈門的一起工傷保險争議案件,近日當地仲裁機構對該案作出裁決。

律師在接受采訪時告訴揚子晚報/紫牛新聞記者,社保登記和繳費之間存在一個“空窗期”,對于社保關系成立時間點的問題目前學界還存在一定争議。他同時認為,用人單位如符合《社會保險法》三十日内辦理社保登記的規定,工傷當事人或其家屬即可向社保機關主張工傷保險待遇。

員工入職當天死亡,家屬與單位起糾紛

2021年3月10日,杜某入職廈門一家制造公司工作。然而就在當天下3點左右,他在工作期間突然出現流鼻血症狀,暈倒在地,被送往醫院經搶救無效于當日死亡。

揚子晚報/紫牛新聞記者了解到,3月29日,廈門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作出《職工工傷認定書》,确認杜某死亡視同工傷。杜某所在公司向保險公司辦理雇主責任保險理賠,獲得死亡賠償金30萬餘元、喪葬費4.2萬餘元、醫療費1900餘元,合計34萬餘元,并交付給杜某的親屬。2021年3月15日,杜某親屬與該公司簽訂了《疾病死亡補償(賠償)協議書》。

雖然有了工傷認定,但杜某的親屬了解到,公司給杜某投保的工傷保險在其死亡時尚未生效,工傷保險基金不承擔一次性工亡補助金。他們認為,這筆費用應由公司承擔,扣除已支付的雇主責任險理賠的死亡賠償金等,公司還應給付一次性工亡補助金57萬餘元。

為此,杜某親屬與公司多次協商但仍未達成一緻,于是今年2月向當地仲裁委提起勞動争議仲裁。

公司認為自己無過錯,也是“受害者”

面對杜某親屬的要求,公司也有自己的“委屈”,其表示杜某上班第一天即病發死亡,公司亦是此事件的“受害者”。

在仲裁庭審時,該公司答辯稱,其實已為杜某辦理并繳交了社會保險。公司提出,《工傷保險條例》第62條第二款規定,“應當參加工傷保險而未參加工傷保險的用人單位職工發生工傷的,由該用人單位按照本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标準支付費用。”公司認為,隻有在其應當參加工傷保險而未參加的情形下,才需要擔責。而杜某在入職當日,公司就為其辦理了參保手續,已遠遠早于《社會保險法》規定的“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的期限要求。

問題在于,工傷保險并不是即時生效,而是在次日零時生效。因此,公司認為自己在這件事中無任何違法行為,無任何過失過錯。

公司還稱,雙方已簽訂了《死亡補償協議》,約定由公司将後續所有為杜某投保的工傷險和雇主責任險所獲得的全部補償金和賠償金等支付給其親屬,具體金額以保險公司的理賠清單為準,雙方不得就協議中已明确的事項再起争議。公司據此認為,雙方已就杜某的工亡待遇達成了一緻意見,其親屬的要求違反了雙方約定。

公司還表示,杜某親屬應當要求當地社保部門支付其要求的相關待遇。

仲裁令公司支付一次性工亡補助金57萬餘元

對于該案,揚子晚報/紫牛新聞記者看到,仲裁委在裁決書中表示,雙方簽訂的《死亡補償協議》于2021年3月15日簽訂,雙方未向社保機構申請理賠,而協議的内容體現雙方簽訂的基礎為社保機構及保險公司可以理賠的情況下簽訂的。

綜合雙方提供的證據和質證意見,仲裁委未采納公司的辯解,支持了杜某親屬主張一次性補助金的請求。

同時,仲裁委認為,根據“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倍”的标準計算,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應為87萬餘元。除去杜某家屬已獲得的死亡賠償金30萬餘元,其主張公司支付一次性工亡補助金57萬餘元的仲裁請求,未超過法律規定的标準,仲裁委予以支持,并于近日作出了相應裁決。

揚子晚報/紫牛新聞記者獲悉,該制造公司因不服仲裁委作出的裁決,目前已向當地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律師說法】

社保登記、繳費空窗期,工傷待遇誰支付?

“本案中雙方對于是否構成工傷及相應工傷保險待遇标準并無異議,有争議的是工傷保險待遇究竟應當由誰來承擔。”對于該案涉及的這一争議,江蘇億誠律師事務所的徐旭東律師向揚子晚報/紫牛新聞記者表示,在社保登記和繳費之間存在一個“空窗期”,對于社保關系成立時間點的問題,目前學界還存在一定的争議。

而在司法實踐中,像本案這樣的情況,也有法院判決社保機關支付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或一次性傷殘補助金的案例。

揚子晚報/紫牛新聞記者看到,原南京鐵路運輸法院的一份行政訴訟判決書中明确表示,原告于4月20日入職第三人公司,第三人(公司)于5月13日為其辦理參保手續,辦理時間在30日之内,符合規定,屬于在合理的正常辦理期限内,不應認定為補辦社會保險。據此,該院判決撤銷被告社保機關作出的《關于不予報銷一次性傷殘補助金的函》;向原告核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

徐旭東認為,确定待遇承擔的依據則是用人單位是否依法辦理社會保險。依據《社會保險法》第58條的規定,用人單位隻要在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為職工向辦理社保登記,即建立了社會保險法律關系。而《工傷保險條例》第一條即為“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職工獲得醫療救治和經濟補償,促進工傷預防和職業康複,分散用人單位的工傷風險,制定本條例。”因此他認為,從立法精神來說,像本案中的這種情況,職工的工傷待遇應由工傷保險基金依法支付。

徐旭東還表示,最終的結果與當事人選擇申請仲裁要求單位給付工傷待遇,或是直接提起行政訴訟要求社保機關給付工傷待遇有一定關系。

揚子晚報/紫牛新聞記者 萬承源

校對 李海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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